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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本站代理的真实案例,该案例确认了驾驶人员醉酒驾车保险公司也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非财产损失予以赔偿。
民事起诉状 原告:某某 代理人:赵建高 上海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普陀支公司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损失共计100453元整; 二、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8年初,原告驾驶车牌号为苏xxxx号轿车,由县XX镇往XX镇,沿县XX镇建新路由西向东行驶至XXX涂料门市前,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xx驾驶的人力货运三轮车发生相撞,致xx受伤,在送县XX镇医院抢救途中死亡。原告为该事故向原告家属支付抢救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受害方处理事故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等其他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97000元,还为该事故支付了保险公司异地保险代理勘查费用及车辆修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150元。 该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及时向保险公司(即被告)进行了通知,被告也派遣当地保险公司进行了勘查及财产损失核定。但当原告向受害人支付了相关费用后,向被告进行理赔时,被告以原告醉酒为由拒绝理赔。 原告认为,原告缴付了交强险费用,被告应按照保险合同履行理赔。在双方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条款里并没有关于醉酒属于责任免除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目的就是使机动车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庭审辩论焦点: 被告认为醉酒驾驶,不能赔偿,否则开车人可以为所欲为,对保险公司有失公允。 原告认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明确规定四种情形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和垫付,而醉酒驾驶并未列入其中,故被告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立法目的看,国家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目的具有社会公益性质,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对受害人进行社会救助,保险公司收取该保险费用,是为国家代收,而非为了盈利。 案件结果: 经XX区人民法院调解,被告同意支付人民币7万元,该案顺利结案。 据法官介绍该案也是上海第一个醉酒后理赔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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